卫生巾广告自律规则
发布时间:2019-09-07浏览次数:0
中广协[2008]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行业自我约束,倡导良好社会公德,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自律规则。
第二条 卫生巾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 具体准则
第三条 卫生巾广告应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应含有有损妇女形象的内容。
本规则所称卫生巾,包括卫生巾、卫生护垫、卫生棉条等妇女用品。
第四条 卫生巾广告除应遵守本规则第一条各相关规定外,还不应出现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暗示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
(二)以人体相关部位特别突出显示或模拟具体使用状态;
(三)用以演示被卫生巾吸收的液体,其颜色为红色或与之相近的颜色;
(四)鼓励或明示可长时间不更换.
第五条 卫生巾广告需要在电视和广播媒体播放的,应选择在通常的用餐时间以外的时段。
第六条 卫生巾广告不宜采取户外广告的形式,不宜在针对少年儿童的媒体或栏目刊播。
第七条 卫生巾的吸水率、防回渗等功能表述必须具有科学依据。
第八条 涉及卫生巾产品具体功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 国际通用标准,或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相关文献;
(三) 正式出版的教科书;
(四) 医学或纸制品行业或学术组织所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对于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中国广告协会向相关责任单位发出《广告自律劝诫通知书》,督促改正。对屡促不改、情节严重者,将进行通报批评。具体实施办法依据《中国广告协会广告自律劝诫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规则涉及的具体事宜如有不明之处,可参照中国广告协会其它自律规则。实施中遇以下情况,由中国广告协会进行解释:
(一) 需要进一步明确条款含义的;
(二) 出现新的情况,需要作出相应变动的;
(三) 其他需要作出解释的。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