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中小微广告企业复工复产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0-02-21浏览次数:0
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这场战役中,每个人都在以自己的力量,让特殊时期的社会井然有序。疫情来袭,中国广告协会、中国家庭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文化推广平台等相关单位共同组织了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公益宣传行动。
截至2月19日,全国各地广告公司在此项行动上义务投入宣传的媒体刊例总价已超过19亿元人民币。122万个点位,435家广告公司、覆盖235个城市,全国各地的企业、广告人在积极响应,为宣传疫情防控出谋划策、贡献力量……无论为疫情防控提供“弹药”,还是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无论确保居民生活安稳,还是解决就业岗位……无不需要企业复工复产,尽快迈上轨道,而疫情笼罩下的延迟复工,也给奋战在“疫”线的中小企业们带来了危机与挑战。在疫情防控的同时,复工复产工作不容忽视。支持企业复工,开弓更要射箭,为此,中国家庭报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国广告协会共同整理了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提示,希望能供社会各界人士在防控疫情工作中参考。前言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给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全面影响,广告行业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打击,对于本就脆弱的中小微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越是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连日来,在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同时,中央和国家层面出台了诸多利好政策,一场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保卫战已经在全国打响。为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依法自救、依法维权,由中国广告协会和中国家庭报倡议,北京市律师协会中小微企业律师服务团编写了本法律手册,供广大中小微企业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1日针对SARS病毒(简称“非典”)疫情颁发了《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并没有将受“非典”疫情影响统一定义为“不可抗力”,而是针对不同情形,原则性规定了按照不可抗力或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广大企业绝不能自认为所有的合同履行均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而采取放任不理的态度。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在疫情发生之前已经存在的违约情形,应积极予以处理。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广大企业应尽快审查已签订且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发现存在有违约可能的,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函,说明相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必要时由律师出具律师函。
4.《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广大企业若发现合同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止损,不能当然认为所有后果均由对方承担。
5.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处理,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方式解决,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和违约责任的承担;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及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主张权利。
6.应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和留存工作,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做好证据准备。
7.可咨询当地公证机关,办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公证。公证机关的主管机关为司法局,目前各省市司法局基本都公示了公证服务热线,请广大企业登录各地司法局网站查询。
8.针对合同文本本身存在的不足,建议公司后续拟定合同时咨询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完善合同文本,以从源头上加强风险防范能力。
1.员工不幸感染了新冠肺炎,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治疗期、隔离期或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因此,企业应当向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的员工发放工资。2.按何种标准向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发放治疗期、隔离期或观察期的工资。各企业应认真学习并遵守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注册地(含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子公司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相关通知或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1)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0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中明确“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支持保障措施的通知》(沪人社办[2020]38号)第三条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报酬”。3.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治疗期、隔离期或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医学观察期、隔离期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4.企业应当积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消极放任不能保护自身的权益。不能正常复工复产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员工待岗并说明相关情况。对于没有接受医学观察或隔离的员工,应当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5.企业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措施减少工资支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可以不按原合同履行,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可以只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以北京市为例,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6.由于疫情原因导致错过工资发放日,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
7.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因此,企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可向社保部门为员工申领工伤保险。
8.员工因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通知员工。
9.企业与员工之间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事项,有关诉讼时效的计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0.尽量不裁员、少裁员,如必须裁员,应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1.企业应密切关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更新的扶持政策,及时申领各项补贴或享受优惠政策。1.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和稳定发展,各省市政府纷纷制定了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具体措施。现将部分省市房租减免政策汇总如下,供广大企业对照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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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 北京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 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年2月、3月两个月租金。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 苏州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服务业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 |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房租措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对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用于线下商业实体店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减免2020年2月份和3月份物业租金。鼓励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主单位和运营单位为承租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对执行情况好的予以奖励和支持。降低专业市场租金:承租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经营的专业市场开办方应减免2个月商铺租金。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免半收取2个月房租。 |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
| 承租政府性资产中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1个月全免,2个月减半。 |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租金减半。 |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
| 对承租该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 | 福州市政府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3个月房租。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 |
|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区县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
2.不难发现,各省市政府制定的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的具体措施,基本都是针对国有资产类房产性质,而对于企业所承租的房屋类型为非国有性质如何处理,没有更进一步的指导意见,需要各企业与出租人友好协商。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疫情不是租金迟延支付的必然理由,因受疫情影响而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发出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说明详细情况,与出租人协商具体的支付时间。
4.向出租人申请减免租金,切忌简单、粗暴,不要仅以疫情为由强制出租人减免租金,或采取威胁、谩骂等违法手段。一切非法或不冷静的行为,不仅不能减轻企业负担,还可能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
5.个别房屋中介机构鼓动承租方向出租人提出没有法律依据的要求,建议各企业不要盲目听从。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租赁合同为依据,合法合理洽谈。
6.各企业可采取适当降低租金、延长租赁期限而不增加总租金额等灵活多变的方式与出租人妥善协商处理租金问题。
1.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信用评级的管理,目前采取的原则为:对因疫情造成中小微企业出现信用负面记录的,暂不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利用疫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信用负面记录的,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请广大企业谨慎自己的行为,重视本企业的信用评价。
2.各省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已相继出台有关政府采购的政策,加大了对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金额和比例,并且以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鼓励组成联合体竞标等具体措施,提高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项目的机会。广大广告企业应加以重视,抓住机遇,依法依规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创收空间。
3.各省市商务局陆续出台了资金支持政策,对搭建中小微企业经贸交流平台的展会项目给予一定程度的帮助。展会的开办,离不开广告行业的宣传业务,广大广告企业应以此为契机,与相关文化公司或平台展开洽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从而占得签订正式服务合同的先机。
4.中小企业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数量最大的企业群体,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贡献可以用“56789”来概括,即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发明创造、80%以上的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广大中小企业应当从各个方面发展和规范,特别是要提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应当培养公司的法务人员,加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并建立法律风险防控全流程管理制度。
5.广大中小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信守商业信誉、尊重契约精神。出现问题积极应对,不逃避,不拖拉,不走歪路,不信邪招,依法依规维权,依法有序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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