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2-16浏览次数:0

● 本期导读 ●




● 违法要点

本期典型案例违法点主要涉及利用疫情对药品、保健食品、普通产品进行虚假宣传等类型


 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28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价格法》第14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重庆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药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自营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宣传“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病毒 口罩+抗病毒药物 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重庆市某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宣称“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预防新冠病毒 口罩+抗病毒药物 双向结合更加有效预防大于治疗”等描述,谎称其相关药品具备预防新冠状病毒的功效,涉嫌构成利用疫情发布的涉及商品性能、功能、用途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天津市某药房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药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橱窗内张贴的宣传海报中发布普通药品“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虚假宣传为“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截至检查时,该药店共计销售“抗病毒丸”和“清热解毒胶囊”3548盒。经查,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药品作虚假宣传,欺骗、诱导消费者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拟对该药房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处以200万元罚款,并将该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宣称其普通药品是“抗战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预防和治疗良药抗病毒丸清热解毒胶囊”,涉及商品的性能和功能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了实际影响,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药品广告·虚假广告&哄抬价格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店内张贴的宣传页上写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法拟处罚二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此同时,当事人趁疫情之机,把原价17.8元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提升至29.8元销售,涨幅高达67.4%;还新购进一批口罩,将进价为16元一袋的“专业防护口罩耳带式”以36元一袋售出,进销差率高达125%。这种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构成了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的行为,将依法拟处罚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在无法提供技术资料、文献、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对外宣传夸大其药品的药理作用,使得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构成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趁疫情提升原价的行为哄抬了商品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食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通过公众号“修园康养学院”发布的一篇文章中宣传该中医馆推出一款“修园堂防冠1号”茶饮,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有一定作用。经查,该茶饮是为该中医自行配制,对新型冠状病毒并无预防作用。福州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撤掉公众号文章,并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将于近日作出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宣传该商品对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有一定的预防作用,经证实,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不符,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三明市某用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保健食品广告·引证内容未经证实

案情介绍

经营者为宣传店内产品“抗力一号浓缩乳清蛋白粉”,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没有特效药,只能激活自身免疫力来对抗病毒,乳铁蛋白,被称为天然的抗生素,大家一定要喝起来”、“这个病没有特效药,也没有快速的解决办法,只能靠激发自身免疫功能去对抗!提高免疫力就是特效药,找我买乳铁蛋白益生菌有效提高免疫力”、“卫生部终于承认了:营养保健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等内容的广告,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明市市场监管局现已立案调查。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没有特效药,只能激活自身免疫力来对抗病毒……”等调查结果以及“卫生部终于承认了:营养保健对疾病有治疗作用”等引证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依据证明其真实性、有效性,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

《广告法》 第11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长沙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产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药店在售消毒纸巾中包装标示有“ 对流感病毒H1N1,手足口病毒杀灭率大于99.9%,可有效杀灭狂犬病毒、麻疹病毒、艾滋病毒”等宣传产品功效的词语,未见消毒产品或卫生用品等批准文号,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所标示的产品功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拟依法处罚罚款20万元。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宣称其消毒包装纸巾“ 对流感病毒H1N1,手足口病毒杀灭率大于99.9%,可有效杀灭狂犬病毒、麻疹病毒、艾滋病毒”的表述无证据证明其产品的真实功效,该产品广告的用途和性能与实际不符,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衡水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产品广告·虚假广告&哄抬价格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销售防护口罩等防护产品时,在其天猫自营店铺网页上发布“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虚假宣传内容,且存在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和《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衡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80万元。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问题已移交当地公安机关。


违法行为分析

当事人发布的产品广告中“医用三层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外科口罩N95”等内容与防护产品的实际规格、质量等不符,属于虚假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当事人趁疫情提升原价的行为哄抬了商品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产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通过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抗新型冠状病毒”“产品杀灭体内有害菌群,对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样的“本元草方”产品广告。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1月25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本元草方”产品广告,无法提供技术资料、文献、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广告,相关执法机关依法罚款100万元。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含有“抗新型冠状病毒”“产品杀灭体内有害菌群,对抗新型冠形病毒”字样的产品广告中无法提供技术资料、文献、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即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台州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产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淘宝自用店内销售一款“3M口罩9501V防护口罩N95防流感病毒传染9001V防雾霾PM2.5粉尘”商品时,在无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标题上对该款口罩做了如下信息描述“防流感防病菌传染病”,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证实发布含有“防流感病毒传染”功效的产品广告,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构成利用疫情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莆田市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关键词】产品广告·虚假广告

案情介绍

当事人在其天猫自营平台的“财满满保健用品专营店”店铺商品页面中发布:“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 10秒速干杀菌 世卫推荐配方 杀菌率99.9% 抗菌护肤二合一 可灭H7N9流感病毒”等宣传内容。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和《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正按照执法程序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违法行为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的广告语“医用外科手术专用含酒精免洗洗手液消毒液75预防冠状病毒杀菌医疗”、“可杀冠状病毒 10秒速干杀菌 世卫推荐配方 杀菌率99.9% 抗菌护肤二合一 可灭H7N9流感病毒”中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构成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4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注:部分案例尚未实际作出行政处罚、正处在执法过程中,但相应的监管机关已公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具备参考性。


案例来源

[1]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疫情防控期间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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